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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今日说法》对南宁7.9事件报道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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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4 13: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CCTV[今日说法]死亡“驴友”引发的官司
  
  http://law.cctv.com/20070212/103471.shtml
  
  《"7·9"驴友遇难上诉案二审:驴友只求法律公证判决 》
  
  来源: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记者 陆原
  
  核心提示:
  
  2006年7月8日,包括梁华东在内的13名“驴友”,以AA制形式前往武鸣县赵江河谷进行户外溯溪探险活动;7月9日早上近7时,赵江河谷突发山洪,导致“驴友”手手在山洪中遇难。手手的父母随后将“驴行”发帖人梁华东等人告上法庭,要求12名“驴友”共同承担352000余元的赔偿。2006年11月16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梁华东赔偿死者父母163540元,其余11名被告连带赔偿48385元。梁华东等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3月13日下午3时,备受社会各界关注“七·九”驴友遇难事件上诉案,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第21号法庭开庭审理。法庭上,事件“驴头”梁华东及其余11名当事人的代理人,以事实不清,没有法律依据等为由,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面对上诉方庞大的律师团,被上诉方、事件遇难者手手的母亲及其两位代理人据理力争,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经过漫长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当晚8时15分,审判长对双方进行调解未成后,宣布休庭,决定经合议庭合议后再择日宣判。
  
  争议焦点一:事件的组织者是谁?
  
  经过调查,法庭将双方争议的焦点归纳为三点,第一点就是上诉人之一、“驴头”梁华东是否是该次户外探险活动的组织者?
  
  梁华东及其代理人认为,梁本人并不是该次活动的组织者,梁在某网站上发帖,只是将自己将于2006年7月8日到赵江露营的信息公开告知他人,相约有相同爱好者自费前往,并没有进行鼓励或召集;同时,如果作为活动的组织者,对整个活动应该有一个具体的活动方案、计划,组织者的权利义务及财务收支情况预算等特征。但本次户外探险活动均没有这些组织特征,本次活动的“驴头”与“驴友”之间也并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只是一种平等的“驴友”出行关系,法庭不能轻率认定“驴头”就是活动的组织者。
  
  被上诉方则认为,梁华东在某网站上所发“召集驴友到赵江露营”的帖子上,清楚地标明了出行时间、地点及收费标准,且出行费用均由梁统一收取,并由梁组织了两部车辆将“驴友”送至赵江等过程,都证明梁是事实上的组织者。
  
  争议焦点二:上诉人是否有过错?是否要承担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雨季出行并在河谷中露营,团队中有人遇难,其他队员是否有过错,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责任是本案争议的第二个焦点。
  
  上诉人及其代理人认为,以AA制出游的“驴行”,“驴友”中有约定俗成的“潜规则”,即自担费用、自负风险等。由气象部门提供的证据表明,事发那两天,武鸣县只是小雨或阵雨天气,没有任何山洪暴发的预兆。当天出庭作证的另两组事发当晚也在赵江河谷露营的三位证人也证明,当天他们进入赵江河谷时,只遇到断断续续的小雨,河谷里的水非常少且十分清澈,并没有任何涨水迹象,气候情况还是比较好的。且“驴友”们都选择在高于河谷约2米处扎营,安全系数还是比较大的。“次日早上7时,天色已亮,我正从河谷中装水准备煮咖啡喝,谁知刚转身就听到其他队员喊洪水来了,而山洪霎时间就已淹过我的腰际!令人根本来不及有所反应!”一名证人在法庭上作证说。
  
  上诉人提供的气象资料、现场照片和证人证言等种种证据说明,面对突如其来的山洪,包括“驴头”在内的“驴友”们是无法预知也无法抗拒的,且出事后驴友们也采取了许多措施对其他遇险“驴友”进行救助。所以,在这一事件中,其他“驴友”并无过错,手手的遇难是由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造成,属于意外事故,且手手是一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溯溪等户外探险活动具有的高危性应该有足够认识,参加活动理应自行承担后果,其他“驴友”不应该承担相关民事责任。
  
  被上诉方则认为,活动组织者及其他队员没有预知到在河谷露营可能遇到的危险,没有分配人员值夜,以便在山洪到来前及时通知其他队友,山洪暴发后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救助遇险者,这是导致手手遇难的主要原因。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参加社会活动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有关规定,上诉方是有过错的,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争议焦点三:要求精神赔偿有无法律依据?
  
  一审判决中,一审被告被判决要支付原告7万元的精神抚慰金。这7万元精神抚慰金从何而来,是否有法律依据?这成为了此次上诉案件中有争议的第三个焦点。
  
  上诉人及其代理人认为,一审判决上诉人支付原告7万元的精神抚慰金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完全是一审中某些法官以感情代替理智推定得来,上诉人不应该承担这一经济责任。
  
  被上诉方则认为,7万元的精神抚慰金依据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伤害精神赔偿方面的司法解释,且遇难者手手是一审两位原告生活中唯一的希望,一审法院判令被告支付7万元的精神抚慰金是合理的。
  
  上诉人心声:希望得到法律的公正判决
  
  用上诉人代理人之一的戴红斌律师的话说,由于本案作为我国首例遇难“驴友”家属状告“驴友”案,其意义及影响十分深远。
  
  所以,当天能容纳120人的法庭旁听席上,坐满了包括一审原告家属、“驴友”及数家中央、自治区级新闻媒体记者,许多人自始至终聆听了庭审全过程。
  
  一位从1965年就开始从事户外探险活动的老“驴头”在庭审结束后对记者说,他个人认为,虽然在这一事件中“驴头”有户外活动经验不足等缺陷,但从法律上说,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从道义上说,上诉人确实应该对遇难者家属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
  
  在谈到二审将有怎样的判决时,上诉人之一、“驴友”极地孤客平静地对记者说:我不在乎结果,只要求法律能给我们一个公正的裁决。
  
  
  http://www.gxnews.com.cn 2007年03月14日7时36分

<我国首例遇难驴友家属状告驴友案二审开庭>
   
    庭审5小时 手手母亲当场痛哭
  
  ■上诉人一方出现9名律师同时出庭,双方展开激烈舌战
  
  ■该案吸引中央电视台、《北京青年报》等区内外多家媒体
  
  □本报记者 李金健 梁静 通讯员 饶右江 韦晓南 文/图
  
   备受关注的“手手父母状告12名驴友案”二审昨日下午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作为我国首例遇难驴友家属状告驴友案,庭审吸引了中央电视台、《北京青年报》等区内外多家媒体的聚焦。
  
   庭上,由上诉方9名律师组成的庞大“律师团”舌战被上诉方,先后针对“驴头梁先生是否为本案户外活动组织者”、“剩余的11名驴友对手手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是否承担民事责任以及如何承担”等焦点问题展开激烈辩论,而出庭应诉的手手母亲因受到刺激而伤心痛哭,并且出现情绪失控站起来怒斥对方的场面。值得一提的是,开庭时间从下午3时一直持续到晚上,期间历经5个多小时,为南宁中院民事审判庭近年来罕有的“庭审拉锯战”。
  
   庭审现场
  
   上诉方9人律师团舌战
  
   昨日下午3时,南宁中级人民法院21号法庭百余个座位座无虚席,在此开庭的“手手父母状告12名驴友案”二审正式开始。
  
   由于一审判决遇难者手手、被告梁先生与另外11名被告按2.5∶6∶1.5的责任比例来承担该案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梁先生赔偿原告手手家属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约计16.3万元,11名被告驴友连带赔偿约4.8万元。对此,包括梁先生在内的12名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宁中级人民法院。而12名被告分别各自委托代理律师代为诉讼,只有梁先生等3人到场,从而形成了昨日的庭审上诉人一方出现9名律师同时出庭,以“律师团”的方式进入舌战,而被上诉席上只有手手母亲、代理律师等3人应诉。
  
  
  
   尽管如此,双方就案件的每一个有争议的事实、观点进行了激烈辩论,甚至出现一方因说话过长而被对方不礼貌打断,被审判长及时提醒并制止,使得双方辩论激烈而保持理智。
  
   手手母亲庭上伤心痛哭
  
   庭审的另外一个细节是,出庭应诉的手手母亲在双方舌战时因受到刺激而伤心痛哭,审判长适时打断庭辩,对手手母亲进行提醒,而在场一名女法警也上前进行安慰。但庭审进行至4小时4分时,手手的母亲再次情绪激动而失去控制,她当庭站起来怒斥上诉方律师,审判长立即询问其是否休庭,同时女法警再一次上前低声安慰,这一幕也使得下面旁听的相关人士以及群众为之动容。
  
  
  
   记者了解到,该案吸引众多社会各界人士参加旁听,有当事人家属、户外旅行爱好者、从事户外组织活动机构的行内人、法律界人士等。
  
   《北京青年报》记者张倩告诉记者,她此次来邕的目的是采访另外一个案子,但得知该案的二审开庭也被吸引前来。“这个案子是由人民网与中国法院网、央视国际联手,共同推出‘2006年十大案件’之一,足以说明它有足够理由受到关注。本案作为我国首例遇难驴友家属状告驴友案,其意义及影响是深远的。”张倩说。
  
   辩论焦点
  
   焦点一 驴头是否为出游活动组织者
  
   上诉方观点:原判认定梁先生不是组织者
  
   理由:原判在查明事实部分已经对被告梁先生在南宁时空网的发帖原文予以全盘认定。其帖题为:《7月8、9日赵江泡水FB,有人要一起吗?》
  
   梁先生的本意仅限于好意寻找户外出游的合意同行人。上诉人梁先生始终认为,没有对活动的核心目的和中心任务“赵江泡水FB”具有排他性的方案策划权、计划决定权以及对队友行为的指挥管束权,或者已经实际行使了这些权力的事实,就不能被认定是这次活动的当然组织者。
  
   被上诉方观点: 警方笔录证明梁就是组织者
  
   理由: 被告梁先生在网上发帖召集参加人员,指定出行目的到赵江上游,指定会集时间地点安吉车站,指定出游时间2日,指定交款款额60元。而按其规定,数人进行了这次组合活动,那么,梁先生的行为不是组织者的行为,又是什么?梁先生不是组织者,谁又是组织者?难道13个团队成员都是组织者吗?
  
   在2006年7月9日两江派出所警方的询问笔录中,被告陈女士陈述道:“我在时空网上见到有个网名叫‘色狼’的发布消息组织到武鸣两江赵江露营。”被告黄女士对警方也说道:“是一个网名叫‘色狼’的人组织带队过来的。”可见,参团人员的被告在警方调查时也都指认梁先生为组织者。然而到了一审判决认定梁先生为组织者并承担责任后,上诉人在上诉时竟又矢口否认梁先生是组织者,说法前后自相矛盾。
  
   焦点二 AA制出游是否具有营利性质
  
   上诉方观点:认定AA制绝非营利性质
  
   理由:“经费AA,多还少补”,是包括死者手手和全体上诉人在内的共识,即使确有余额,即使应结未及时结算,应退还而未予退还,仍不能改变这是一种因预收代管款账所生债的关系,绝非营利性质。在一审判决中,法院根据驴头梁先生在出行前,向每位出行队员收取60元活动经费,活动之后又不曾退款给队员的情况,进而推定梁先生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营利性质。为证明该活动非营利性,11名“驴友”又再次将梁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这次旅游的剩余费用。
  
   上诉人认为,不及时结算不等于不必结算,迟延结算不等于营利事实。被上诉人未先行结算之权,故意而为营利之诉,实为恶讼。现在,上诉人已经采取合法的方式结算了这次活动的各项收支,结清了各自的退补款项。剩下的只是被上诉人是否接受结算报告结果和愿不愿意接收余款了。所谓营利推定的基础已经不复存在。
  
   被上诉方观点: 一审法院认定梁没收费资格
  
   一审法院对梁先生收费性质的认定,并没有以是否存在AA制为前提,而是根据梁先生向每位成员收费所发生的行为事实来认定其性质。
  
   本案收费行为属不属营利性,关键看行为事实的本身,而不是看是什么名堂。梁先生事先有向参团的成员说明其收费不是营利性吗?他事先有说是多还少补吗?他事先有说是预收代管代支吗?都没有。但实实在在地有证据证明梁先生向队员收取了60元的出游费用。收取费用,又不具营利目的,哪有自己掏钱多次往同一个地方跑的。一审法院根据梁先生收取费用,而又不具收费资格认定其具有一定违法性是正确的。
  
   焦点三 11名驴友是否承担责任
  
   上诉方观点:原判将救人作为衡量赔偿责任不妥
  
   理由:洪水来临时,同行队友被激流所隔。与手手同住的一名队友在听到山洪时先将其推出帐篷,将生的机会让给了她,尽到了特定危境下力所能及的相互扶持义务,随后手手被山洪冲入深潭,同扎一个营点的队友已经没有客观上救助她的可能性。而对于这种紧急避险权利,在民法通则上也有明确规定。
  
   被上诉方观点:11驴友并未履行自身义务
  
   理由:由于11名上诉人组织到一起,形成一团队进行出游活动,因而就成为对团队中的其他人负有安全保险义务的主体,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而在危险时救助他人就是安全保障的措施手段。而在实际的救助过程中,11名上诉人并未履行自身义务。而这一点也是《人身损害赔偿》第6条所规定。
  
   责编:韦东
  
  源自南宁晚报:http://www.nnwb.com/news/2007/0314/nnxc/005742.htm
发表于 2007-3-14 14:0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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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没有什么好争论的了.生命永远是第一位的,生命权首先要得到尊重和维护.如果这个都否认了,连动物都不如.
 楼主| 发表于 2007-3-14 14:0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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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树 wrote:
感觉没有什么好争论的了.生命永远是第一位的,生命权首先要得到尊重和维护.如果这个都否认了,连动物都不如.

呵呵,赞同某位网友说的:不管结果如何,都没有赢家
发表于 2007-3-15 14:5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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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nbsp][$nbsp][$nbsp]赔,还是不赔,以活动邀约的细节作为评判依据,让人觉得象场文字游戏。律师不是说过,即使在约伴贴里注明风险责任自负,也不能逃脱可能面对的法律责任。那么,反过来看,在召集贴里申明“我要付全责”,是否可理解为“不一定真要负责”,还是要依据实际情况说话。既然如此,南宁案该怎么看呢?我的观点有二:

[$nbsp][$nbsp][$nbsp][$nbsp]一 赔或不赔都没问题,只看现行社会更认同哪一点。举例,以前未婚同居是极不道德的,现在只要没有侵害第三方利益,同居是合情合理的;坦胸露背在几十年前被认为淫荡,现在变成夏天的风景线。难道同居、坦胸露背的性质变了吗?没变,只不过我们的观念变了。再举例,现在开车撞了人,即使无责也须赔偿,为听上去舒服些,改叫补偿,其实就是赔偿。因为社会认定必须这么做,无需多辩论没责任该不该赔的问题。所以,如果社会认定,约伴出游互担责任,那么即使无过错,也要象交通事故一样必须赔付,所谓有命案,就得赔。反过来,社会认为邀约活动,还不能上升到交通法则的高度,那就不赔,不该赔。去扣召集贴的一个个字眼,意义不大。

[$nbsp][$nbsp][$nbsp][$nbsp]二 责任的问题,在社会不同阶段,有不同的认定。过去上学时期,经常有同学在校受伤,我本人也曾在体育课左臂脱臼,所有这些都没有获得学校任何赔偿。换了是现在,学校不赔才怪。并非以前学校在逃避责任,而是现在学校担的责任被扩大化了。以前中午或其他放学时段,我们可以随便出入学校,现在基本不行了,因为没哪个学校想担额外风险。同理,现在任何单位与个人所面临的第三方责任都比以前大很多,而且还有扩大的趋势。所以,过去认为约伴行为责任自负,将来很可能会变为责任互担。有同行,就可能面临赔付,不论你是否“真的有责”。

[$nbsp][$nbsp][$nbsp][$nbsp]个人认为,AA制的户外活动,会象驾车出行一样,越来越多地面临不可回避的第三方责任。唯一的化解法是健全公共责任保险,将法律上规定要担的责任转嫁到保险公司。

[$nbsp][$nbsp][$nbsp][$nbsp]这的确让人感觉很气馁。我们每天工作压力越来越大,业务和人际关系越来越复杂,真希望下班后能有些简单的,返朴归真的,不牵涉得与失的活动,所以我们选择了AA制的户外。没想到AA制不能真正的AA,外表或暗中仍要受制于很多要约,以至于天大的责任。总之,我们孩提时代的无拘无束,那种真正的,全方位的放松,已经一去不复回!

[$nbsp][$nbsp][$nbsp][$nbsp]唯有换一种思维。人活在世上,本来就受制于种种法律法规,即使离世,还要受阎王管辖。这是客观现实,只能坦然地面对。以前我们不是很排斥活动的商业因素吗?现在不得不接受这样那样的商业行为。同理,真正的责任自负,可能离我们越来越远,有出行,就要有担责的思想准备。
发表于 2007-3-15 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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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牛山 wrote:
<BR> <BR> [$nbsp][$nbsp][$nbsp][$nbsp]唯有换一种思维。人活在世上,本来就受制于种种法律法规,即使离世,还要受阎王管辖。这是客观现实,只能坦然地面对。以前我们不是很排斥活动的商业因素吗?现在不得不接受这样那样的商业行为。同理,真正的责任自负,可能离我们越来越远,有出行,就要有担责的思想准备。


确实精辟!

这些活动,只要出事打起官司只能说责任大小的问题!

所以,以后的活动如果参与者的心态是正常的,有社会责任心,事件基本上都不会有什么担心 的.大部分的社会认可这种出游方式的.

再者,中国很典型的是民不告,官不究,在出行前心可能做到一些善后的工作,如保险等,让家属尽可能得到一些安抚.对事后的各项工作的开展可能会有一定的好处.

因此,户外AA,大家是一个团队的观念最重要!
发表于 2007-3-16 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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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楼上的说得都很精辟,赞成.
我们也可以看看政府管理部门在户外活动上的基本取向,转贴一下:

山友攀灵山一死一伤 中国登山协会表示遗憾
文章来源:中国体育报 作者:中国体育报 发布日期:2007-03-13

  针对昨日本站报到“11山友攀灵山迷路一死一伤 律师称发起人应担责”等相关新闻后,引起网友们的深切关注,记者电话采访了中国登山协会办公室主任张志强,他说,对此事首先感到遗憾。并再次强调,中国登协历来不提倡民间自发登山或探险活动,如果想组织以上活动,必须有国家认证的专业人员和技术人员指挥,应该有正规、合法的组织,要有责任人。否则,只讲究个性化自由,那是一种不尊重个人生命,不尊重家庭,甚至不尊重社会的自私表现。他奉劝那些“驴友”们不要轻易冒险,也不要被别人“忽悠”而头脑发热,做出不必要的牺牲,生命才是最重要的。
  今后如何杜绝悲剧的发生,张志强说,中国登协正在研究和制定有关户外运动的相关立法。
  记者在绿野网看到很多网民的留言,网友mengshang说:“为逝者默哀!愿夏子在天国一路走好!这也是血的教训,希望以后这样的事情不再发生!”
  网民老猫乱弹写道,“生命是自己的,自己应该懂得怎么去珍惜,体能不足还逞强、防寒准备不够仍坚持、渐入困境而不知返……难道真的把自己的生命随便托付给他人吗?老天给了多次警告,而虚荣和愚昧让人对这些视而不见,可悲?可恼?可恨?有些时候,放弃比坚持更值得尊敬。”
  网友游客写道,“难道你们还没有教训吗?你们网站组织活动出事不只一次了吧?你们是出去玩,去旅游,不是每次都是让别人救你们去的吧!”
发表于 2007-3-16 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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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比如,如果某一天,两人在路上走着走着其中一个人掉河里了,但另外一个人不会游泳而没有办法去施救,路途中又无其他人经过,结果这个掉河里的人死掉了,那么,另外这个人是否该承担“救助无力”或“不及时施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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