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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伴户外活动中的法律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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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1 09: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权利义务关系

对于约伴活动中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并无专门规定。

比如相约一起逛商场时,一人被盗,或意外受伤,同伴并无赔付责任(除非因同伴的过失所致),一般是由直接责任人赔付。通常是报警或直接起诉侵权人(如果能找到被告的活)。

对于相约户外活动,应比照前例。

即使是约伴逛商场,同伴之间仍依民法的原理(没有具体的原则规定),基于相互信赖的关系,而在同行中彼此产生相互扶助的义务(法律上对此无明文规定)。这种义务,过去通常被理解为是一种道德义务,但目前有将其视为法律义务的倾向。也就是说,如果同行中未尽到应有的扶助义务,将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广西的判例就是明证。
 楼主| 发表于 2006-11-21 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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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主体

1)召集人,或领队:是活动的组织者,对于所组织的活动的安全风险(包括领队对线路的熟悉程度等),在组队时,负有充分的告知义务。在出现意外情况时,有及时组织救助的义务。这些都是法律义务。在领队无过错时,根据实际出现的损失情况,可能与全体成员平均承担公平责任------法律上最轻的赔偿责任,也可能无须赔付(损失较轻时)。

2)户外网站:如果领队属于户外网站,则网站对领队所应承担的赔付责任负连带责任。受害人可以任选网站或领队其一,要求其承担责任。由网站进行赔负的,网站可以向负有责任的领队追诉。

3)同伴,或队员:有服从领队的义务,擅自行动所造成的损失,自行负责。对于其他同伴有相互救助的义务,遗弃受伤的同伴,将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尤其在荒山野岭时)。对于其他同伴出现的意外损失,在自身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仍可能承担赔偿的公平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06-11-21 10:3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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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中所指的安全保障义务,所针对的是法人。比如旅行社、商场、公路施工单位、酒吧等等。但目前有将此概念的适用对象泛化到有契约关系的自然人之间的倾向。广西判例值得关注。

如果网站收取队员AA以外的费用,会被视为盈利性质,从而可能承担法人的安全保障义务。这种义务是法定义务。而且在网站有过错时,可能完全由网站或主要由网站承担责任(后者仅当受害人或第三人也有过错时成立)。
 楼主| 发表于 2006-11-21 10:4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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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约伴户外活动法律关系的性质

属于多方共同参与的一种民事契约关系。在活动所设定的框架内(活动时间的起止、活动的预定线路、活动的宗旨或目的、内容等),各方享有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超出该框架的部分,大家对自己负责。具体的权利义务见前述第一部分。
 楼主| 发表于 2006-11-21 10:4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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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我个人结合民法相关原理所做的一些肤浅分析,望大家不吝赐教,共同探讨。
发表于 2006-11-21 12:1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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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即使无过错(这一点比较难做到),也可能承担公平责任所要求的一定“赔付”。不知对不对?
发表于 2006-11-21 12:2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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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苦!辛苦!看来是加班了.
发表于 2006-11-21 12:3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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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只要是出事了,就难逃责任?
发表于 2006-11-21 12:5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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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好课题,认真看了一遍。可以这样概括是不是:
1、约伴的,同行中未尽到应有的扶助义务,将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出现意外,若未履行及时组织救助的义务,须承担法律责任,网站、同行队友也须承担部分责任,类似去年南岭公园,那个领队未履行救助义务,那是不是该承担责任?
发表于 2006-11-21 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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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广西的案例,的确是比较困惑
多衣多找些同行聊聊,什么时候给我们的领队开开讲座
发表于 2006-11-21 13:1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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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拨鼠 wrote:
看了广西的案例,的确是比较困惑 <BR> 多衣多找些同行聊聊,什么时候给我们的领队开开讲座


支持:I;);)
 楼主| 发表于 2006-11-21 13:4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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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牛山 wrote:
也就是说,即使无过错(这一点比较难做到),也可能承担公平责任所要求的一定“赔付”。不知对不对?


是这样的,在一般民事关系中也是这样的.
 楼主| 发表于 2006-11-21 13:5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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耀文 wrote:
这是一个好课题,认真看了一遍。可以这样概括是不是: <BR> 1、约伴的,同行中未尽到应有的扶助义务,将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BR> 2、出现意外,若未履行及时组织救助的义务,须承担法律责任,网站、同行队友也须承担部分责任,类似去年南岭公园,那个领队未履行救助义务,那是不是该承担责任?


1。我的理解也是这样的。
2。那个领队要承担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06-11-21 13:5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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笨妮 wrote:
是不是只要是出事了,就难逃责任?


一般是这样的,除非不可抗力所造成的。
发表于 2006-11-21 14:0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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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是法律中没有的,不能清楚界定,只能找相关的条规去否定,可是往往需要提供证据,但好多证据又无法取得,或是本身值得商榷,而且,现实中,法律之外,基于道德或说是人道方面的赔付总免不了的,至于心理方面的,就远了去了...
发表于 2006-11-21 14:2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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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衣是个好同志,多多来点这方面的探讨,让大家受益.
发表于 2006-11-21 14:4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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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所组织的活动的安全风险(包括领队对线路的熟悉程度等),在组队时,负有充分的告知义务。"

这一点,是否考虑应该修改召集贴,把可能出现的恶劣情况列出来? 有点象医院医生在动手术前要专门找病人家属谈话,而且把所有可能出现的情况都告知家属.不过医院里是要求签字同意的,这一点在手续上好象比较麻烦.

但是如果不怕麻烦的话,每一次领队干脆打一份文件出来,等签到的时候,每人签上自己的大名,这一份材料是否有一定的规避作用呢?
发表于 2006-11-21 14:5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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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呀,那还不是说每次出来玩要家长在上面签名,多麻烦呀~~~~
其实出事的多半还是家属的思想上接受不了~~~
发表于 2006-11-21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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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宝 wrote:
天呀,那还不是说每次出来玩要家长在上面签名,多麻烦呀~~~~ <BR> 其实出事的多半还是家属的思想上接受不了~~~

俺的家長在千里之外
 楼主| 发表于 2006-11-21 15:1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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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tim wrote:
"对于所组织的活动的安全风险(包括领队对线路的熟悉程度等),在组队时,负有充分的告知义务。" <BR> <BR> 这一点,是否考虑应该修改召集贴,把可能出现的恶劣情况列出来? 有点象医院医生在动手术前要专门找病人家属谈话,而且把所有可能出现的情况都告知家属.不过医院里是要求签字同意的,这一点在手续上好象比较麻烦. <BR> <BR> 但是如果不怕麻烦的话,每一次领队干脆打一份文件出来,等签到的时候,每人签上自己的大名,这一份材料是否有一定的规避作用呢?


告知义务非常重要。比如保险单上一定列N多条的告知事项,并要求保险推销员当面讲解。我们可以既在报名同意贴上列出,同时在集合后,由安全员逐项讲解一遍。就象空姐每次都要先讲解注意事项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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