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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驴友自助游为免责先签“生死状” (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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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3 11: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路易 转贴自:重庆晚报
      昨日,“驴友空间”重庆论坛出现一份春节到四川省九顶山的活动召集帖,与往常不同,这次的帖子上,多了一段免责声明。
  声明称:凡报名参加者均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发生危险情况或受到伤害,同行人员将尽量帮助和救护,但活动组织者、同行人员(包括领队、副领队、及财务官及所有队员)以及召集此次活动的网络平台不对此行的质量、安全负任何法律上和形式上的责任,不承担由此带来的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责任;凡报名者均视为接受本声明。”据悉,稍后的行前准备会上,所有出行者还将在一份免责责任书上签字。

  这是论坛今年刚出台的规矩,版主“图图”是这一免责书的倡导者和积极推动者。促成这一规矩出台的,是去年发生的“南宁驴友第一案”。

  2006年7月,网友“色狼回心转意”发帖,组织13名“驴友”出游,AA制。途中,山洪暴发,一名网友身亡。事后,死者家属将12名同行者推上法庭,以组团出游违法及同行者未尽防范、救助等义务为由,索赔35万余元。当年11月,南宁市青秀区法院一审判决12名同行者赔偿死者家属损失21万余元,其中由“色狼回心转意”赔偿16万余元。

  “生死状”应运而生。“图图”说,他曾经咨询过律师,明白这种方法并不能一劳永逸解决相关争议,“只是在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提供一种可供操作的模式。”除了按自愿原则签署的协议,他们还要求驴行者购买个人旅游意外保险。

  “在AA制背景下,临时团队中的个体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是相等的”,重庆佰锐得律师事务所黄汉强律师认为,即使没有这样一个免责协议,在对于意外事故、不可抗力造成的伤害或损失,团队中的成员也不该对此承担责任。

  重庆功伟律师事务所沈仁刚律师认为,在AA制、不赢利的背景下,领队或发帖人不应对他人安全承担法律责任,每个参加者都应自负其责。尽管队员之间有相互帮助义务,但这种义务是道德上的,而不是法律上的。

发表于 2007-1-23 11:2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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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来说,这种作法应该有效一些,可简单户外,就越变越不简单了xx(
发表于 2007-1-23 11:2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重庆驴友自助游为免责先签“生死状” (ZT)

按律师们的说法,这种做法也是无效的,只要出现了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 免责条款无效.
发表于 2007-1-23 11:2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重庆驴友自助游为免责先签“生死状” (ZT)

据说如果真的出事这个生死状是没有效的,和召集帖的免责申明一样。
看来说不定还必须要规范成合同才好了。:})
发表于 2007-1-24 21:3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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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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